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身分證字號

  • 發表人:朱小姐
  • 發表時間:106-02-08 23:38

多年前因為身分證字號末位數為4 ,覺得不吉利所以依照戶政辦法變更了身分證字號.

可是年紀漸長覺得,原身分證字號雖然末位為4,卻是從出生起就有的身分證字號,也是自己父母所知道的身分證字號.

如果想要恢復原來的身分證字號,依照戶政法令,是允許的嗎?

謝謝!

  • Re:身分證字號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朱小姐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多年前因為身分證字號末碼位數為4,依法申請變更新身分證字號,現年事漸長欲恢復原的身分證字號1案,茲說明如下:
    一、按內政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1653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其配賦與管理具有穩定性、識別性、正確性及專屬性具有公益上之管控目的,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惟倘變更完後復以該號碼不雅申請回復原統一編號,戶所須查明有否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及異常補、換發國民身分證等情事,日後不得再以統一編號未碼為4之事由或特殊原因等事由申請變更,以維統一編號之穩定性。
    二、請當事人親自(不得委託)持下列文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1、戶口名簿
    2、國民身分證
    3、申請書(自行繕具申請書且須敍明該統號使用造成諧音不雅等理由)須經主管核准。
    4、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若本人親自申請換證時或65歲以上長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得免繳交照片。
    5、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三、所查證事項:
    1、有否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
    2、異常補、換發國民身分證等情事
    3、申請書有否如實繕具,並清楚告知日後不得再以統一編號未碼為4之事由或特殊原因等事由申請變更,以維統一編號之穩定性。
    末祝您順心如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06-2302756轉205陳小姐。
    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公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