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
產婦的新生兒
- 第1名及第2名20000元
- 第3名及第4名30,000元
- 第5名以後每名50,000元
申請資格條件
-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
- 申請人經查不符本要點之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應立即返還生育獎勵金。
詳情請洽歸仁戶政
歸仁辦公處 (06)2302756
關廟辦公處 (06)5952062
龍崎辦公處 (06)594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