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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於110年9月27日修正,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調整提高產婦生產第一名新生兒(於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出生)發給生育獎勵金為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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