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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懶人包-舊法監護權取得身分族人補登記公告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住身分將依法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懶人包

  1. 舊法監護權取得身分族人補登記公告
  2. 誰不受影響?
    1. 生父母都是原住民。
    2. 民國90年1月1日前取得身分者。
    3. 已經「取用或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據舊條文監護權取得身分者才須補登記→本案針對:在110年1月27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前,依舊法第4條第3項情形: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由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取得小孩監護權,其子女因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1. 逾期辦理流程:115年1月5日逾期未辦理補登記將各別通知,逾期辦理流程:
    1. 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後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項)受影響的族人。
    2. 書面通知上的期限內仍未辦理登記、也未回復無法辦理的特殊情況,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
    3. 原住民身分被廢止後,族人仍可以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重新辦理身分登記。
    4. 人在國外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至臺灣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2. 如何登記身分?原住民身分登記二選一即可
    1. 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文化慣俗之傳統名字(並列族名或單列族名)。
    2. 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
  3. 到哪登記?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首次登記傳統名字換發相關證件可免收工本費。
    2. 若涉及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至原辦理變更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原民會業務單位諮詢專線(02)8995-3456分機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