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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或相關產品輸入我國時,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

動植物或相關產品輸入我國時,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經查獲違規攜帶或以快遞方式違規輸入動植物檢疫物者,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爰提醒民眾、新住民及外籍移工勿任意至國外網站購買檢疫物,並提醒其家人勿任意寄送各類動植物產品來臺,以免收件人觸法而受罰。
有關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

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請於出國前事先洽詢該局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誠實向海關或該局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請注意,旅客(含託運行李)以下種類均不得攜帶:
1.鮮果實(如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
2.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3.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如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兜蟲(獨角仙)、鍬形蟲等。
4.列屬禁止輸入疫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
5.列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例如來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之豬肉及豬肉製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