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明定「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之簡稱為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將原「托兒津貼」名稱調整為「育兒補貼」。
- 提高補助金額上限:托兒設施已設置者、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育兒補貼,補助金額均提高為新臺幣100萬元。
- 增列補助類型:新增托兒設施人事費、托兒設施營運費、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及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人事費,並訂定其補助金額上限。
- 修正各補助項目應檢具申請文件規定。
-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補助事項,依其性質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提升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