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鼓勵國內新創企業創業創新構想,強化團隊具體價值創造,帶動企業整體營收以及活化產業加值活動,協助國內新創企業追求成功商業化、事業化。
補助對象
(一) 申請公司為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間成立之新創中小企業。
(二)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三)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退件處理:
1. 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獎勵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 申請公司為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外國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 50%以上(含)者。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獎勵並解除契約。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獎勵件數以 100 案為上限,每案獎勵金 20 萬元。
(二) 計畫經費分為 2 期,第 1 期獎勵金(50%獎助款)於簽約時撥付;第 2 期獎勵金(50%獎助款)於繳交結案報告或營運規劃書(BP),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 簽約廠商須提供以企業為戶名之專戶存儲以供獎勵金撥付。
備註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0800-888-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