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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一屆委員名單

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籍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單一性別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另,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七項規定:「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