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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臺南市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一.計畫目的

     為推廣客家語言,激勵市民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提高本市市民客語能力,並特訂定本計畫。

 二.參加對象:凡報名參加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者

 三.獎勵金(等值禮券)核發標準

  1. 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並通過客語認證合格者【以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名單為主】。依下列標準核發:
    (1)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2)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3)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2.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不得重複領取(不同腔調不在此限),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不得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3. 公教人員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或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擇一申請本客語認證獎勵(禮券)或申請行政獎勵(敘獎);申請本客語認證獎勵(禮券)者,則需檢附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附件7)。

 四.申請方式: 

  1. 個人申請
    檢附申請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2)、領據(附件3)、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不接受身分證申請)、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附件7)及轉帳資料表(附件8),向本府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2. 學校(團體)申請
    (1)檢附各個通過客語認證合格者之申請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2)、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不接受身分證申請)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附件7)及轉帳資料表(附件8)。
    (2)請領清冊(附件4)學校(團體)授權同意書(附件5)及代領人切結書(附件6)向本府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3. 領取人如為十八歲以下者切結書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4. 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五.受理期間:

       自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申請
       人(學校或團體)檢具申請資料親至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科」領取獎勵金(禮券),若領
       取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
       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禮券),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1. 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2. 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3. 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七.相關注意事項:

  1. 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2. 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3. 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標籤:#客語 #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