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含當選人證明書)、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各一份。
(二)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及指導或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之時間、地點、項目及內容。
6.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核銷應備文件】
(一)原核定函影本、領據、存摺影本
(二)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及光碟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列所得切結書
(五)團體立案證明、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