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第二學期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自本(108)年8月28日起至9月16日止檢附成績單(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申請表1份(向臺南市各區公所索取),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90分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三)高中(職)、大學(專)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四)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同一等級 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初級 、中級:筆試加口試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高級 、薪傳級:筆試達一百零五分以上,口試達三十五分以上。
(五)一年內獲得下列競賽等級之個人單項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六)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曾先生詢問,謝謝(電話:2991111轉8223)
臺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發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