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1.年滿18歲至45歲(未滿46歲)之本國人士及外籍人士,以個人提出行動計畫。2.外籍人士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簽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效期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3.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臺南市)轄內執行。申請人請於115年9月15日(二)前函送申請文件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以送達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1.年滿18歲至45歲(未滿46歲)之本國人士及外籍人士,以個人提出行動計畫。
2.外籍人士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簽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效期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3.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臺南市)轄內執行。
申請人請於115年9月15日(二)前函送申請文件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以送達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