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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局公告本市風景區、景點、登山步道及觀光遊樂業之防疫措施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第67條第1項第2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
二、公告、更正公告(觀光旅遊業更正為觀光遊樂業)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