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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局公告本市風景區、景點、登山步道之防疫措施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第67條第1項第2款與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
二、防疫措施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