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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局公告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及夜市之攤商應配合之防疫措施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與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

二、公告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及夜市之攤商應配合之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生效;防疫措施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