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6年9月13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12861號令訂定發布:有關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該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一百零六年一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租金收入,其免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6年9月13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12861號令訂定發布:
有關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該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一百零六年一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租金收入,其免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