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 2 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二) 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 1 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 補助內容與金額
(一) 補助內容:
1. 示範場域建置與空間整備。
2. 經營管理模式建立與數位工具導入。
(二) 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為上限 (得視提案內容與審查結果調整補助額度)。
三、申請方式:本計畫採線上申請。
四、 申請受理及補件
(一) 申請案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6日(一)下午5點整截止。
(二) 專案辦公室受理完成後,針對資格文件(如合法證明、個資同意書…等)有缺漏、錯誤或不清楚之情形,將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申請人補件,補件次數以2次為限。申請單位須於115年3月24日(二)下午5點整前回傳補件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三)計畫書為不得更換、補件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