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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函轉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住民投票所設置配套措施 宣導作業

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 項規定,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 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不受第17條第1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爰原住 民選舉人得於其戶籍地村(里)外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 因應前開法律修正,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有1村( 里)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為完整保障原住民選舉 人投票秘密,採行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