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暨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採讓售方式辦理。
2.投標廠商為登記核准的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如有2家以上表示受讓同一財物,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3.得標者(受讓人)即時繳清價款,本所隨即交付變賣財物。
4.標售報廢財物,以現場實物為準,本所對於變賣之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5.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6.公告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21日下午5時止,臺南市下營區公所財產報廢物議(比)價單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請於115年5月21日下午5時00分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下營區中山路一段170號 下營區公所行政課總務收)。變賣案請逕洽行政課6892104:陳先生(分機332)或黃先生(分機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