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調解委員計13名,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
■地址:台南市安定區安定里59號
■電話:06-5921116傳真號碼:06-5924574
■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調解時間:週二、週四,不受理未經本會通知,雙方臨時自約前來調解之事件。
■ 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毀謗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一、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二、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三、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四、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動產質權設定等。
五、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六、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七、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 調解事件之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三,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聲請調解方式:
一、親自至本所調解會聲請,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車禍案件可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轉介調解。
※第二次調解案件可電話申請。06-5921116轉112、115
二、線上申請:於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平台聲請http://easy.tainan.gov.tw/
■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解→如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結案(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調解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28條)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