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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1. 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2. 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 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 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 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1. 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