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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Q&A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Q&A

Q:請問發放資格條件?

A:(一)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          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Q:請問領取期限?

A: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Q:請問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A:符合發放條件者,於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一併發給。

 

Q:請問生育獎勵金額?

A:產婦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20000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30000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50000元。

 

Q:請問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A:為落實保障弱勢婦女,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奬金。

 

Q:請問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嗎?

A: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A:可以,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