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生兒於111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11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