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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照廢車拖吊

申請流程

民眾如發現疑似廢棄之無牌照車輛,可逕行來電通報,本局將派員實地勘查,如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1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暨「臺南市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第二條之廢棄車輛標準查報認定,本局即依同自治條例第五條張貼清理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本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備註

  • 規費:無
  • 「臺南市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認定為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廢棄車輛:
    1.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 連絡電話:06-2686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