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廢棄物清理法及本市垃圾焚化廠進廠管理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凡本市事業產出之廚餘進入焚化廠,將收取代處理費用每公斤新臺幣3元。
相關產源及清除機構應於進廠前檢具申請文件,經本局審查後始得進廠。
申請表單如附檔:
事業廚餘產源(委託清除機構清除):請依範例填寫「附表二」申請表
事業廚餘產源(自行清除):請依範例填寫「附表三」申請表
廢棄物清除機構:請依範例填寫「附表四」申請表
以上資料請郵寄至 (701)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提醒業者請務必至IWMS(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系統之廢棄物代碼D-1801項目新增物種設定,詳細操作請參考「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操作設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