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倘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罰緩?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罰則】第二十三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罰則】第二十四條
一、 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 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標籤:#噪音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