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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廉政志工服務須知

臺南市政府廉政志工服務須知
 
壹、成立目的:
為宣揚本府清廉勤政理念,透過廉政志工深入校園、社區及企業團體,以強化各項廉能措施及深化反貪作為,協助辦理相關反貪社會參與活動,以帶動廉政風潮及宣導廉政效果。
貳、召募對象及名額:
一、設籍本市年滿20歲以上,品德端正,身心健康,對廉政反貪活動具有服務熱忱及興趣,願義務參與廉政推廣工作之社會大眾。
二、預計召募60名,並得擇優增加錄取及備取名額。
參、召募方式:
一、本府政風處自行召募。
二、於本府網站及媒體公開召募。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政風室及所轄各區公所政風室協助召募。
報名參加人員經本府政風處審查通過後,予以錄用;不符條件者,申請表件不予退還。
肆、訓練:
為提升廉政志工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於成立後由本處適時對廉政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本府新進廉政志工須參加志工基礎訓練,所需基礎訓練課程,由本處洽請社會局協助辦理,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本府廉政志工專業知能,由本處適時舉辦相關廉政宣導特殊訓練課程。
   廉政志工經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由本處發給完成訓練之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伍、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廉政觀念,鼓勵民眾支持清廉政府。
二、宣揚市府廉潔施政理念,協助本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單位深入基層,對社區民眾推展各項反貪污、反賄選、反詐騙等廉政宣導。
三、當民眾向公務員進行不當請託關說或餽贈財物時,予以柔性勸導,導正錯誤觀念。
四、主動深入群眾,了解民眾對施政得失之反映意見,以提昇機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五、結合社區總體營造,深入校園及社區,推動建立廉潔家園。
六、協助辦理其他有關本府廉政政策之諮詢、宣導服務等事宜。
陸、考核及管理:
為提升廉政志工之服務品質,本處應定期考核廉政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服務品質優良之志工,應加以鼓勵;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淘汰並收回志工服務證或註銷證號:
一、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三、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四、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政風處、室及志工形象或行為者。
柒、權利義務:
廉政志工具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廉政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禁止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暨所屬政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福利:
一、廉政志工為無給職,本府每年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二、廉政志工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大型社會參與或廉政宣導活動時,運用單位應為廉政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玖、本服務須知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