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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成立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成立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計畫:肆、具體作為:四、擴大教育宣導(四)、結合社區組織、民間團體,提升精神倫理建設,鼓勵民眾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公民參與精神。
三、落實市長—看見未來白皮書十三、志工大台南政見,建構各領域的志工網絡,鼓勵市民加入志工行列,使本府廉潔施政理念能深入各基層。
貳、目的:
為宣揚本府清廉勤政理念,透過廉政志工深入校園、社區及企業團體,以強化各項廉能措施及深化反貪作為,協助辦理相關反貪社會參與活動,以帶動廉政風潮及宣導廉政效果。
參、廉政志工召募期間:奉核後1個月內完成召募。
肆、召募對象及名額:
一、設籍本市年滿20歲以上,品德端正,身心健康,對廉政反貪活動具有服務熱忱及興趣,願義務參與廉政推廣工作之社會大眾。
二、預計召募60名,並得擇優增加錄取及備取名額。
伍、召募方式:
一、本府政風處自行召募。
二、於本府網站及媒體公開召募。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政風室及所轄各區公所政風室協助召募。
陸、廉政志工成立期程:
一、奉核後函請本府所屬各政風機構辦理召募。
二、彙整本處暨各所屬政風機構回報之志工申請表,經本處複審後(所屬機關由各政風單位主管初審)遴選優秀成員編組成立本府廉政志工團隊,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對廉政志工施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三、預定100年7月恭請 市長於本府二樓中庭廣場舉辦志工授證、授旗及宣誓儀式,正式成立本府廉政志工服務團隊,並廣邀各媒體舉行記者招待說明會。
柒、訓練:
為提升廉政志工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於成立後由本處適時對廉政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本府新進廉政志工須參加志工基礎訓練,所需基礎訓練課程,由本處洽請社會局協助辦理,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本府廉政志工專業知能,由本處適時舉辦相關廉政宣導特殊訓練課程。
   廉政志工經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由本處發給完成訓練之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捌、管理:
一、訂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附表1)、資料卡(附表2)、請假單(附表3)、服務紀錄表(附表4)、獎懲評議表(附表5)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另為使廉政宣導意見能適時反映本府,設計廉政志工服務團隊服務人員意見反映表(附表6)乙種,以供廉政志工適時反映廉政宣導意見。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廉政宣導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本處不另核發。
四、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五、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由本處製發及管理。
六、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90年4月20日台(90)內中社第9074777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玖、服務規定:
一、服務地點:
1、本府於轄內辦理大型社會參與活動時,應通知廉政志工隊全體志工出席參加,以擴大廉政宣導成效。
2、平日依廉政志工原申請表所提供服務地區,由原提報機關或鄰近機關政風室管理運用,辦理各項廉政宣導服務。
二、服務時間:服勤時數計算以實際報到時間開始(平時、例假日均同,不含前往報到路程),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三、值勤應穿著志工背心、配帶服務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值勤完畢並填寫相關紀錄。
拾、輔導:
本處應提供廉政志工完整必要之廉政資訊,並由服務單位擇定專人負責輔導。
拾壹、考核:
為提升廉政志工之服務品質,本處應定期考核廉政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服務品質優良之志工,應加以鼓勵;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淘汰並收回志工服務證或註銷證號:
一、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三、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四、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政風處、室及志工形象或行為者。
拾貳、勤惰管理原則(志工之考核,除依第拾貳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表內。
二、違反志工服勤規定,缺席率過高、或有不適任情形者,經本處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拾參、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廉政觀念,鼓勵民眾支持清廉政府。
二、宣揚市府廉潔施政理念,協助本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單位深入基層,對社區民眾推展各項反貪污、反賄選、反詐騙等廉政宣導。
三、當民眾向公務員進行不當請託關說或餽贈財物時,予以柔性勸導,導正錯誤觀念。
四、主動深入群眾,了解民眾對施政得失之反映意見,以提昇機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五、結合社區總體營造,深入校園及社區,推動建立廉潔家園。
六、協助辦理其他有關本府廉政政策之諮詢、宣導服務等事宜。
拾肆、權利義務:
一、廉政志工具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廉政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禁止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暨所屬政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拾伍、福利:
一、廉政志工為無給職,本府每年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二、廉政志工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大型社會參與或廉政宣導活動時,運用單位應為廉政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拾陸、本處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填具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表揚。
拾柒、本計畫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