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客家語言、文化與客家藝文、民俗及客家美食、產業、客家經濟等永續之發展,訂立本作業計畫。
二、補助對象:臺南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客屬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教育推廣。
(二)客家文化傳承、宗教信仰。
(三)客家藝術、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
(四)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
(五)其他與客家活動有關之事項。
四、經費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一)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同ㄧ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事項符合本計畫之補助範圍者,其補助金額不受「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新臺幣二萬元規定之限制。
(四)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等,應辦理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受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供查核。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
(八)申請計畫以持續性規劃者為優先補助。
五、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請單位檢具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申請補助切結書等各一份文件。
(二)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府補助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名各該機關補助項目金額,同一項目重複申請不予補助。
(三)計劃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及地點
6.計畫項目與內容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四)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五)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自至本府領回。
(六)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七)補助經費俟奉核定後,另以書面通知。
六、受理期間: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應於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妥經費核銷相關事宜。
七、計劃審查原則:
(一)就計畫架構完整性書面審查,並就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意性、具體性提具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
(二)申請單位應於收到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依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提送修正計畫連同相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各1份,送本府核備。
(三)計畫修正提送作業逾期時,本府得撤銷補助計畫。
(四)未依本府審定意見修正計劃、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其他變動計劃情形,本府得逕予撤銷。
(五)審查基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計畫之創意及有效性
3.計畫執行力與預期效益
4.申請經費及項目編列之合理性
八、其他: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十五日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