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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2年度推展客家文化補助作業計畫

臺南市政府112年度推展客家文化補助作業計畫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賡續推展本市客家語言、藝文、民俗、美食、產業及經濟等永續發展,爰訂立本補助作業計畫。
  •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臺南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客屬人民團體
  • 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如下:
  1. 客家語言教育推廣。
  2. 客家文化傳承、宗教信仰。
  3. 客家藝術、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
  4. 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
  5. 其他與客家事務有關之事項。
  • 經費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1. 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2. 同ㄧ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 申請事項符合本計畫之補助範圍者,其補助金額不受「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新臺幣二萬元規定之限制。
  4.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5. 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等,應辦理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6. 受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供查核。
  7.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
  8. 申請計畫以持續性規劃者為優先補助。
  • 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1. 請單位檢具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申請補助切結書等各1份文件。
  2.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緣起。
    3. 計畫目標。
    4.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 計畫實施時間。
    6. 計畫實施地點。
    7. 計畫項目與內容。
    8. 預期效益。
    9. 經費概算表。
  3. 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4.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府補助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名各該機關補助項目金額,同一項目重複申請

不予補助。

  1.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自至本府領回。
  2.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3. 補助經費俟奉核定後,另以書面通知。
  • 受理期間: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應於本(112)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妥經費核銷相關事宜

  • 計畫審查原則:
  1. 就計畫架構完整性書面審查,並就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意性、具體性提具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
  2. 申請單位應於收到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依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提送修正計畫連同相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各1份,送本府核備。
  3. 計畫修正提送作業逾期時,本府得撤銷補助計畫。
  4. 未依本府審定意見修正計畫、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其他變動計畫情形,本府得逕予撤銷。
  5. 審查基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計畫之創意及有效性。

3.計畫執行力與預期效益。

4.申請經費及項目編列之合理性。

  1. 其他未盡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1. 各補助經費之憑證處理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
  2.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收支清單、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各補助項目費用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電子檔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3.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並負責。
  • 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1. 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十五日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2. 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3. 活動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考核項目如下:
    1. 提具計畫與實際執行情形完成率。
    2. 民眾參與活動人次。
    3. 活動實質內容及創新情形。
    4. 媒體曝光度及民眾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5. 活動內涵與客家元素呈現相關性。
    6.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7. 活動目的是否達成預期效益?
    8. 辦理活動時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並鼓勵多元參與。
  • 相關規定:
  1.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政府補助」。
  2. 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府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3. 受補助單位得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4.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府負全部賠償責任。
  5. 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6.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單位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府辦理。
  7.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