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112年度推展客家文化補助作業計畫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賡續推展本市客家語言、藝文、民俗、美食、產業及經濟等永續發展,爰訂立本補助作業計畫。
-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臺南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客屬人民團體。
- 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如下:
- 客家語言教育推廣。
- 客家文化傳承、宗教信仰。
- 客家藝術、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
- 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
- 其他與客家事務有關之事項。
- 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 同ㄧ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申請事項符合本計畫之補助範圍者,其補助金額不受「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新臺幣二萬元規定之限制。
-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 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等,應辦理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 受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供查核。
-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
- 申請計畫以持續性規劃者為優先補助。
- 請單位檢具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申請補助切結書等各1份文件。
-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 計畫名稱。
- 計畫緣起。
- 計畫目標。
-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 計畫實施時間。
- 計畫實施地點。
- 計畫項目與內容。
- 預期效益。
- 經費概算表。
- 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府補助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名各該機關補助項目金額,同一項目重複申請
不予補助。
-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自至本府領回。
-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 補助經費俟奉核定後,另以書面通知。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應於本(112)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妥經費核銷相關事宜。
- 就計畫架構完整性書面審查,並就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意性、具體性提具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
- 申請單位應於收到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依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提送修正計畫連同相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各1份,送本府核備。
- 計畫修正提送作業逾期時,本府得撤銷補助計畫。
- 未依本府審定意見修正計畫、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其他變動計畫情形,本府得逕予撤銷。
- 審查基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計畫之創意及有效性。
3.計畫執行力與預期效益。
4.申請經費及項目編列之合理性。
- 其他未盡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各補助經費之憑證處理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
-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收支清單、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各補助項目費用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電子檔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並負責。
- 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十五日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 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 活動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考核項目如下:
- 提具計畫與實際執行情形完成率。
- 民眾參與活動人次。
- 活動實質內容及創新情形。
- 媒體曝光度及民眾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 活動內涵與客家元素呈現相關性。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 活動目的是否達成預期效益?
- 辦理活動時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並鼓勵多元參與。
-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政府補助」。
- 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府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 受補助單位得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府負全部賠償責任。
- 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單位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府辦理。
-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