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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後壁區公所 110 年度廉政防貪指引(態樣一)

一、    類型:製作不實報表挪用侵占規費案
二、    案例說明:甲任職於某市殯葬所櫃檯人員,負責受理民眾使用殯葬設施申請、審核、許可及收取使用規費,填發設施使用收據予申請人或代辦葬儀社收執,及製作收入憑證日報表等業務。甲為負擔家庭開銷及個人花費,致入不敷出,遂利用每日收取使用規費之業務機會,自105 年起多次挪用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納骨櫃使用規費,嗣再以其後續收取之納骨櫃使用規費或個人薪資,湊足遲延繳庫之使用規費金額,並製作與實際收款日期不符之日報表、收據聯單,以此方式彌補帳面平衡,再持之向市公所財政課出納人員申報而行使之。後市公所財政課辦理領用收據盤點業務時,發覺甲尚有使用規費累計34萬 5,000 元未依規定繳庫,遂要求補繳回該筆款項,甲見東窗事發,即至轄區地檢署自首侵占犯行。
三、    風險評估
(一)收據管理及規費點交未臻嚴謹
本案甲未依規定當日繳回申請人繳納之納骨櫃使用規費之收據單,並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各項收入憑證日報表」刻意漏列收據聯單、實收金額,而挪用侵占收繳之規費,顯示機關收據之印製、領用、銷毀及查核未落實,方衍生不法情事;機關出納及會計之審核作業亦流於形式,未即時審視收據聯單具有未連號之情形,以致甲利用作業程序之漏洞將喪家繳納之規費挪做私用。
(二)機關主管未盡督導責任
本案甲之直屬長官未善盡監督責任,對其作業異常、平日生活或上班出現異常狀況未及時發現,適時勸導糾正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
(三)承辦人員久任一職,從中牟利
本案甲為殯葬所第一線承辦人員,長期經手民眾使用殯葬設施之申請、審核、許可及收取使用規費,擁有高度之裁量空間,且久任一職,衍生鑽法令漏洞之僥倖心態,進而利用職務機會徇私舞弊,將喪家繳納之費用挪為私用,損及機關利益。
四、    防治措施
(一) 落實收據管理及規費點交作業
確實遵守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出納管理手冊等規定,全面檢討機關收據管理流程,針對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應列表紀錄,並由主管以上層級人員善盡覆核責任,妥慎列管備查,不得將作廢收據恣意銷毀丟棄。另規費點交作業除有特殊狀況並經報請主管核准外,亦應配合收據當日辦理(承辦人休假即由職務代理人辦理),以避免侵吞入己,私自運用情事發生。
(二) 強化機關內控及稽核機制
透過內部控制自主檢查、業務稽核等方式,抽查申辦案件是否核實開立收據、收據是否連號,以及作廢收據之比對等,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三) 研議多元化收費機制
針對較偏遠之殯儀館或納骨堂塔,可研議刷卡收費機制,既達便民之目的,亦可減少櫃檯人員接觸現金之機會,以杜絕上下其手、從中取利之途徑。
(四) 強化機關監督功能
業務單位直屬主管對於所屬人員,知悉有品德操守、工作狀況、交往關係及經濟狀況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適時通報機關首長或政風單位處理;另應實行職務定期輪調制度,避免第一線管理人員太過熟稔業務而欺上瞞下,甚至違法亂紀。
(五)加強法治教育訓練
不定期辦理講習,強化同仁法治知能,並發揮警醒提示作用,提昇同仁自律觀念;對於新進員工指派業務指導人員,實施個別訓練,加強櫃檯受理申辦作業規範認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