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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與瓦斯行交易時,簽定家用液化石 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權益與瓦斯使用安全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9日南市消危字第1150010130號函。

二、邇來家用液化石油氣消費糾紛案件漸增,消費瓦斯時簽定旨揭定型化契約,並注意該契約第9點規定消費者同1瓦斯桶之使用時間超過1年返還時,瓦斯業者得酌收容器使用費,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00元;超過2年者,不得超過新臺幣400元。

三、檢附「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本局製作之宣導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