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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

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

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