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業經本會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公評字第106226027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