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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銓敘部令,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
資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