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有關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10年之規定;其請求權於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