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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雇主聘雇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服務」之簡稱為「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將原「托兒津貼」名稱調整為「育兒補貼」,並於附表明定各補助項目之範圍及基準。
  2. 補助申請作業改為線上申請並修正各補助項目應檢具申請文件規定。
  3. 修正補助款處理規定: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原定除新興建托兒設施外,哺(集)乳室、已設立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調整為除新興建托兒設施外,哺(集)乳室、已設立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為限。
  4. 修正補助申請限制:已核定補助之托兒設施設備原定每三年補助一次,改為每兩年補助一次;取消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設施六年以上不再補助之限制。


標籤:#企業托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