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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項及第47條規定,雇主如為所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檢具本通報單及下列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1. 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
  2.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3. 變更住宿地點之外國人名冊。

🔸最新表單請以勞動部發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