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雇主聘僱外國人接續聘僱通報

 【111/8/17更新】「工資切結書」依勞動部111年8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8071號令修正,並自發文日起生效,即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 


🔹受理方式:親送、郵寄或經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上傳相關文件。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規定,雇主接續聘僱第2類外國人及中階技術外國人者,應於第20條第2項或第28條所定之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請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若需補件,請依承辦人員通知為主:

  1.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正本1份、影本1份)
  2. 外國人名冊簡表(需貼照片)。(正本2份、影本1份)
  3.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1份) (雇主原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或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外國人在我國大專校院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者者,免附)
  4.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暨生活管理人員名冊(生活管理人員名冊外國人未滿10人無需檢附) (正本1份、影本1份)
  5. 外國人委託管理契約書(事業單位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外國人)(影本1份)
  6. 接續聘僱證明相關文件,請依情況檢附: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影本1份)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案需檢附)

(2)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影本1份) (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

(3)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影本1份) (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

(4)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承建證明文件影本。(影本1份) (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

(5)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正本1份、影本1份) (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案需檢附)

(6)家庭看護工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招募許可函或合格醫院開具6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1. 委託書(非雇主本人辦理及領取)。(正本1份)
  2. 郵寄申請者及親自送件請附回郵信封。

🔸最新表單請以勞動部發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