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