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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定期、不定期期限)

◎為不定期者
→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為定期者
→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標籤:#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