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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相關規定詳解

普通傷病假是勞工常見的請假假別,勞工如有遇到生病、受傷或生理上原因必須休息時或治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的規定,向雇主申請病假來休息治療,使身體得以恢復原有正常機能之狀態。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提醒,勞雇雙方在約定的年度中,勞工可請休30天的未住院病假,如病況嚴重需住院時,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另同時有未住院或住院的請假情形時,一樣以2年合計不得超過1年為限。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另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雇主均應依法計給半數工資。雇主應依法辦理,不可損及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