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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勞工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假 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留意 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今(114)年5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原住民勞工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南市勞工局提醒,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的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南市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可於其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3 日之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例假日前後視為連續休假。雇主若需要請原住民族勞工在本來要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給付勞工加倍工資,或另行約定擇日補休。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放假資格僅限具有法定原住民身分之本人,若原住民配偶或家庭成員未具原住民資格,其不在放假適用範圍內,故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原住民族身分或族別之相關文件。

       有關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或有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https://www.cip.gov.tw/zh-tw/index.html,路徑:首頁/為民服務/歲時祭儀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