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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Q&A

Q:資遣通報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雇主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將被處新臺幣3萬元~15萬元

 

Q: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規定所稱的「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指哪裡?

A: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

『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即假設被資遣人員之勞務提供地在臺南市,則主管機關應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如係位於南科臺南園區,主管機關則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Q:公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A:雇主如如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其中之一條終止勞動契約者,皆屬資遣範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Q:什麼情況下公司不用辦理資遣通報?

A: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被員工終止契約者、或派遣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2項至第3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注意!注意!

✎這部分最易混淆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因應或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其預告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以便勞工有離職及尋職之準備。

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雇主應分別辦理。

✎這部分最易誤解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給予被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而即時終止勞動契約

被資遣員工在職未滿3個月,雇主雖無義務提前預告被資遣員工…

但雇主仍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須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貼心小提醒

何謂「勞動契約終止日」或稱在職最後一日、離職日,是薪資結算最後一日、年資結清最後一日,也是勞健保轉出日(當日離職、當日辦理轉出)。

 

資遣通報通報方式(二擇一)

☞線上通報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客服專線:0800-777-888

☞紙本通報

★書面列冊(表格檔案如附件)

分別掛號郵寄以下2個單位: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地址: 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

 

聯絡電話:

民治市政中心2991111#6285.6286

永華市政中心2991111#1083.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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