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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職業訓練計畫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一、本職業訓練計畫養成訓練以日間全日制實施,每日訓練6小時,每週訓練5日為原則,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
二、本計畫訓練對象為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3.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三、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訓練,經評估適訓後,分署及地方政府應優先錄訓,並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其接受訓練。


112年身心障者職業訓練招生簡章請見相關連結

標籤:#身障職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