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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方式 

永華市政中心:王小姐 (電話:06-2991111*7783)

民治市政中心:吳小姐 (電話:06-6322231*6300)

 

 相關法規  (請點選以開啟連結)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業務簡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第1項)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第2項)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第6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相關網站

勞工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