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