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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八六號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業經司法院公布,請依需要逕至司法院網站瀏覽應用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八六號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業經司法院公布,解釋爭點為:「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其解釋文為:「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網址如下: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