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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險理賠請求時效2年,臺南市政府呼籲被保險人及時申請,勿使權利喚不回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年11月21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調整防疫政策,確診者之同住接觸者不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取消「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惟在新制施行前,已取得「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之民眾,仍可在居家隔離結束後2年內,依所投保的防疫保單約定內容,向保險公司請求「居家隔離理賠金」,市府法制處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須於2年時效內提出申請切勿逾時,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因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另同法第6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如未約定期限者,則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又保險公司如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理賠金者,尚須再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

    法制處呼籲符合接觸者居家隔離理賠要件之民眾,盡早於2年的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民眾如有相關理賠疑義,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1998金融服務專線洽詢,如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理賠爭議,或是保險公司無故遲延給付保險理賠金時,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以「線上申請」方式直接在網路上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至市府永華市政中心1樓消費者服務中心填具申訴書,由法制處消保官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新聞聯絡人:臺南市政府法制處簡任消保官馮祺雯

聯絡電話:06-3901230  091978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