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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休假及補上班日業者收費規則揭露應明確免惹議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3月22日
標題:彈性休假及補上班日業者收費規則揭露應明確免惹議
    
    今(112)年連續假期多,彈性補上班日也多,因部分店家「平、假日」收費不同,遂衍生補上班日及彈性休假日究係應依「平日」或「假日」收費之爭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黃偉哲市長指示法制處應對假日或平日收費標準不同的店家,如歐式自助餐、旅宿等業者廣為宣導,確實揭露收費計價消費資訊,讓消費者交易前清楚明白計費情形,以免因誤解收費情形觀感不佳,影響台南觀光之都的美名。

    法制處表示,雖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之辦公日曆表係適用於政府機關,惟多數民間企業均會比照辦理,因此常使消費者產生補上班日及彈性休假日究係應依「平日」或「假日」收費的疑問,造成消費糾紛。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今(112)年政府機關共有7個3日以上連續假期,但需於1月7日、2月4日、2月18日、3月25日、6月17日、9月23日等6個星期六補行上班。至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的民間企業,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是否比照辦理。

    法制處進一步指出,雖業者基於行銷策略自行規劃之「平、假日」優惠方式,不一定須完全按照政府機關的辦公日期來認定「平、假日」,惟業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必須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因此業者應預先將「補上班日」、「彈性休假日」係適用「平日」或「假日」的收費方式揭示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並於網頁公告;又倘業者有發行禮券,亦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禮券上之「使用方式」載明「補上班日」、「彈性休假日」之收費規則,俾利消費者於交易前知悉,可自行判斷與選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如因店家未明確揭露補上班日及彈性休假日之收費規則致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臺南市政府法制處消費者保護官室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聯絡人:臺南市政府法制處簡任消保官馮祺雯
聯絡電話:06-3901230 091978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