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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任意調漲租金或收取超額電費已觸法  承租人可拒付並向市府投訴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3月26日
標題:房東任意調漲租金或收取超額電費已觸法  承租人可拒付並向市府投訴
    
    經濟部宣布電價費率確定自今(112)年4月起調漲,未來台電夏季電費每度最高達7.69元,致使分租雅房、套房等共用電表之租屋族首當其衝,房東可能因整戶用電量加總超過1000度,藉機調漲租金甚或收取超額電費。黃偉哲市長向來關心租屋族,對此問題十分重視,特別指示法制處除廣為宣導住宅租賃相關規定外,應設置租屋族申(投)訴的管道,並鼓勵租屋族勇於舉發不公不義的惡房東,以保障合宜居住的權益。
    
    法制處指出,為保障承租人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第4點及第6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如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10月至隔年5月),且「均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目前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故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之電費如超過台電所定的上限標準,或者在租賃期間內以電價調漲為名調漲租金,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該約定無效,主管機關應令出租人限期改正,出租人不改正可以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法制處呼籲出租人應恪遵法令規定,切勿因貪圖小利,任意增加租客房租與電費負擔,違反消保及租賃法規規定得不償失。

    法制處提醒承租人,簽約時應特別留意契約書是否為內政部所定109年8月26日最新版本,內容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出租人於簽約前應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並不得要求承租人拋棄該權利;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不得禁止承租人遷入戶籍等等,如條款有不符合的地方應請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至退租時常衍生之返還房屋及押金扣抵等爭議,雙方於承租時可簽署「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並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以利房屋返還點交時屋況責任的釐清。事前多留意,可減少日後爭議。
   
    法制處表示,租屋族如遇房東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片面調整電費計價方式或逾越台電所定每度金額最高標準,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亦可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給付租金證明等可供調查的具體事證向法制處提出投訴,倘經查證屬實將適時公布於消費警訊,提醒有租屋需求之消費者注意,共同維護租屋權益。

新聞聯絡人:臺南市政府法制處簡任消保官馮祺雯
聯絡電話:06-3901230  0919787226


標籤:#租屋爭議